(2015)冀立行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赵淑珍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冀立行终字第3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赵淑珍。上诉人赵淑珍因诉沧州市人民政府要求确认关于荷花池区域改造项目(沧国土资请字(2014)192号)用地处置行为违法;撤销沧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4)21号第三条第四项议定事项即《关于荷花池区域改造项目用地处置方案的请示》一案,不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沧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淑珍上诉称,沧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4)21号第三条第四项议定事项与上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上诉人持有合法的房产所有权证,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本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赵淑珍主张民事权益所涉土地已经被沧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沧国土资通字(2010)97号《沧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荷花池区域248935.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通知》涵盖,且该通知已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维持。此后,沧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沧国土资请字(2014)192号《关于荷花池区域改造项目用地处置方案的请示》、沧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4)21号的行为与上诉人不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一审以上诉人无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爱民代理审判员张志刚代理审判员张旭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崔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