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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二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德全诉被告吴福金追偿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二初字第765号拟稿人刘晓梅核稿人签发人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告:王德全,男,1980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牛心镇石灰村五奎屯。被告:吴福金,男,38岁,汉族,农民,住磐石市明城镇玻璃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全诉被告吴福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00元,由原告承担420.00元,退回原告420.00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