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与李国恩、高淑艳、李国福、范瑞荣、张洪军、于继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李国恩,高淑艳,李国福,范瑞荣,张洪军,于继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6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负责人钟华,行长。被执行人李国恩,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高淑艳,女,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李国福,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范瑞荣,女,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张洪军,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于继权,男,195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国恩、高淑艳夫妇给付借款本金36920.00元、利息10280.00元、要求被执行人李国福、范瑞荣夫妇给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0984.00元,同时给付案件受理费2254.00元,要求被执行人张洪军、于继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洪军银行存款46100.00元,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完毕,因被执行人李国恩、高淑艳、李国福、范瑞荣、于继权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李国恩、高淑艳、李国福、范瑞荣、于继权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梨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默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管 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