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7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许志华与韦作成、肖妙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志华,韦作成,肖妙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83-2号申请执行人:许志华。被执行人:韦作成。被执行人:肖妙章。关于申请执行人许志华与被执行人韦作成、肖妙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韦作成、肖妙章共同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南环路6号尔海·南山御景6栋2单元1-1号房屋。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许志华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韦作成、肖妙章共同所有的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韦作成、肖妙章共同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南环路6号尔海·南山御景6栋2单元1-1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覃孟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青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