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州刑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一审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商州刑执字第00004号罪犯李某某,女,1956年3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绥德县,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陕西爱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部部长。2013年4月28日本院作出(2013)商区法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书,以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6月9日本院决定对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4年6月18日本院决定对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5年6月17日西安市碑林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议本院对李某某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李某某经鉴定患有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脑梗死、双眼白内障、双眼高度近视、双眼玻璃体液化混浊、双眼底动脉硬化2级等疾病,其所患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并伴有颈动脉、锁骨下动脉、眼底、颅脑等靶器官损害,该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之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