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0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秦某甲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陈民初字第01477号原告秦某甲,男,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付林,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居民。原告秦某甲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林、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甲诉称,他与被告杨某某于1997年初经人介绍认识,1998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02年X月X日生一子,取名秦乙。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婚后由于二人生活习惯和性格差异太大,对事物的认识和理解相差甚远,以致二人没有任何共同语言,无法沟通,长期处于冷战状态,至今已达八年之久。他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他与被告杨某某离婚,婚生子由他抚养,由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2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说的婚姻形成过程和生孩子的时间属实,婚后两人夫妻感情较好,结婚十几年来主要是她一直在照顾家里和孩子,她已尽到了做妻子的义务。2005年原告下岗,从2007年开始在外面做生意,2009年时原告生意好转,便经常在外不回家,和她的交流也少,家里都是由她一人照管。原告说分居长达八年不是事实,今年原告还在家居住,直到起诉离婚后才不在家住了。她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秦某甲与被告杨某某于1997年初经人介绍认识,1998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02年X月X日生一子,取名秦乙。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一般。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请判如所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原、被告当庭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提出离婚,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双方应正视生活中发生的矛盾,加强思想沟通和交流,共同维护婚姻关系,以利家庭和睦。为了维护社会及家庭的稳定,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秦某甲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秦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静助理审判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耿正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