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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抗申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重庆变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锦泰实业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诉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变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锦泰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抗申字第99号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变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志成,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锦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和,经理。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黄波,局长。申诉人重庆变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变维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重庆锦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泰公司)、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变维房地产有限公司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7月17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渝检民监(2015)50000000156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渠波代理审判员  罗 序代理审判员  顾鲁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