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终字第00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徐锟与李劲松、杨林学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劲松,徐锟,杨林学,闻艳,安庆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董志雪,安庆家世界现代家居建材有限公司,魏向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08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劲松,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锟,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林学,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闻艳,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审被告:安庆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林学,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董志雪,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审被告:安庆家世界现代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劲松,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魏向晖,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上诉人李劲松与被上诉人徐锟、杨林学、闻艳、原审被告安庆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董志雪、安庆家世界现代家居建材有限公司、魏向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4)观民一初字第00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劲松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劲松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劲松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李劲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文军代理审判员 赵红军代理审判员 高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月琴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