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方杨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周万遂诉被告周梅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杨民初字第131号原告周某某,男,194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某某,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聚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周万遂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8元,减半收取894元,由原告周万遂负担。审判长  邓聚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占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