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厦门市嘉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茂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486号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市嘉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南工业区山美路215-219号。法定代表人孙志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燕妮,女,汉族,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清祥,男,汉族,系公司职员。被告(反诉原告)江茂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锦发,男,汉族,与被告系亲戚关系。委托代理人郑建腾,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市嘉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茂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市嘉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江茂辉撤回反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市嘉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茂辉负担。审判员詹锦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陈宝珍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