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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4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南海珀兹石业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张伍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民二初46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南海珀兹石业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张伍妹,王永昌,王嘉琪,广州合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东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461-2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林剑,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柏涛、谭国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珀兹石业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张伍妹。被告:张伍妹,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王永昌,住同上。被告:王嘉琪,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张伍妹、王永昌、王嘉琪共同委托代理人:崔铭滔,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广州合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XX。被告:广东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XX。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梁传雄,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方文彦,该行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珀兹石业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张伍妹、王永昌、王嘉琪、广州合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东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5169元减半收取47584.50元,以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黎 嘉人民陪审员  梁倩清人民陪审员  陈健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