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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石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连承义与殷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承义,殷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石商初字第161号原告连承义,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委托代理人迟方方,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飞,男,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承义与被告殷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承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绍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金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