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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2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冯某某、黄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冯某某,黄某乙,黄某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2086号原告黄某甲(系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姜某某,男,195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冯朝文,垫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某,女,194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黄某乙,男,193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飞,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某丙,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周飞,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冯某某、黄某乙,第三人黄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8元,减半收取1664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审判员  邹亚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鄢 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