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刑执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罪犯何卫强犯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卫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执字第1454号罪犯何卫强,男,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5日作出(1996)廊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卫强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6日以(2001)冀刑执字第401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07年6月6日、2010年1月29日、2012年7月11日本院以(2007)承刑执字第598号、(2010)承刑执字第41号、(2012)承刑执字第1357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一年、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承德监狱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何卫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5次,表扬奖励3次,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何卫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5)499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卫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卫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继军审判员 马晓新审判员 刘福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明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