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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3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黄志杰、黄升阳、郭金松与李梓高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3229号原告黄志杰,男,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黄升阳,男,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郭金松,男,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以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唐志峰,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梓高,男,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杰、黄升阳、郭金松与被告李梓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志杰、黄升阳、郭金松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志杰、黄升阳、郭金松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杰、黄升阳、郭金松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25元,由原告黄志杰、黄升阳、郭金松承担。审判员  刘忠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毜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