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一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苏州能健电气有限公司与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能健电气有限公司,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一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苏州能健电气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苏州能健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威商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货款720万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威商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国审 判 员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