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赵有利与XXX、郭如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889号原告:赵有利。被告:XXX。被告:郭如意。原告赵有利与被告XXX、郭如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有利以已经与被告XXX、郭如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有利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有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2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6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有利负担。审判员 黄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素素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