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申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尚梦蕊与刘文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尚梦蕊,刘文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4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尚梦蕊,女,汉族,1971年4月16日生,住巩义市。委托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文文,男,汉族,1987年8月1日生,住巩义市。再审申请人尚梦蕊与被申请人刘文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2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尚梦蕊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三,原审法院判决结果错误。经审查认为:本院审查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再审理由成立。综上,尚梦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尚梦蕊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绍斌审判员 张玉霞审判员 郜仙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要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