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佘卫东与王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卫东,王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638号原告佘卫东。被告王忠涛。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佘卫东诉被告王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卫东撤回对被告王忠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78元,减半收取10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鼎华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