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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朱喜凤与李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喜凤,李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166号原告朱喜凤,女,1952年1月24日出生。被告李小强,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喜凤诉被告李小强、河南乐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喜凤于2015年8月15日撤回对被告河南乐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予以照准。现原告朱喜凤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喜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喜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朱喜凤承担。审判员  许伟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