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3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贵永、秦金妹等与李观海、李青华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永,秦金妹,李观海,李青华,李庆红,李庆良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3570号原告李贵永。原告秦金妹。委托代理人孔华刚。被告李观海。被告李青华。被告李庆红。被告李庆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永、秦金妹诉被告李观海、李青华、李庆红、李庆良所有权确认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贵永、秦金妹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观海、李青华、李庆红、李庆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贵永、秦金妹撤回对李观海、李青华、李庆红、李庆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8元,减半收取764元,由李贵永、秦金妹负担。审判员 李乐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