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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3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贵永、秦金妹等与李观海、李青华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永,秦金妹,李观海,李青华,李庆红,李庆良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3570号原告李贵永。原告秦金妹。委托代理人孔华刚。被告李观海。被告李青华。被告李庆红。被告李庆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永、秦金妹诉被告李观海、李青华、李庆红、李庆良所有权确认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贵永、秦金妹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观海、李青华、李庆红、李庆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贵永、秦金妹撤回对李观海、李青华、李庆红、李庆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8元,减半收取764元,由李贵永、秦金妹负担。审判员  李乐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