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25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鹿朝霞诉陈炎芳、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朝霞,陈炎芳,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2522-2号原告鹿朝霞,女,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陈炎芳,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周国良,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郑州海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任寨北街。法定代表人周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鹿朝霞诉被告陈炎芳、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炎芳、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朝霞撤回对被告陈炎芳、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96元,减半收取1448元,诉讼保全费1169元,由原告鹿朝霞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 瑞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人民陪审员 周海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阳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