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闸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郑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闸刑初字第81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金融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郑某某先后向中国工商银行嘉兴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银行申领了信用卡,并在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持卡透支消费和取现,且变更住址和电话未通知银行,经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所欠款项。截至案发,累计透支上述银行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2,281.95元,其中中国工商银行嘉兴分行本金32,213.62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本金4,916.34元、招商银行本金7,279.34元、广发银行上海分行本金4394.75元、上海银行本金13477.9元。经上海银行报案,被告人郑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在本市桂林路一连锁酒店内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恶意透支上海银行信用卡的事实并归还了全部本息,并主动供述了恶意透支中国工商银行嘉兴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上海分行信用卡的事实。在法庭审理中,郑某某还在家属帮助下退出了其余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国工商银行嘉兴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银行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上海银行个人业务回单、代管款收据,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属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恶意透支上海银行信用卡的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恶意透支其他银行信用卡的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其在家属帮助下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退赔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单位。郑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沈玉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 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