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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2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宣城市晨鑫商贸有限公司、李海燕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宣城市晨鑫商贸有限公司,李海燕,林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2748号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金寨路162号安徽国际商务中心B-906,组织机构代码:66422649-1。法定代表人:张燕,总经理。被告:宣城市晨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中山新村10幢402室,组织机构代码:05015839-1。法定代表人:李海燕,总经理。被告:李海燕。职业不详。被告:林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宣城市晨鑫商贸有限公司、李海燕、林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宣城市晨鑫商贸有限公司、李海燕、林宏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宣城市晨鑫商贸有限公司、李海燕、林宏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立即查封被告林宏名下其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敬亭苑C区5幢203室(房地权宣城字第000107**)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