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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3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白孟根昌与奈曼旗商务和粮食局、姚树英林地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孟根昌,奈曼旗商务和粮食局,姚树英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3123号原告白孟根昌,男,蒙古族,1928年2月9日出生,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刘义东,内蒙古巨鼎(奈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奈曼旗商务和粮食局。法定代表人韩宝良,该局局长。被告姚树英,女,1953年2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孟根昌诉被告奈曼旗商务和粮食局、被告姚树英林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孟根昌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孟根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孟根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白孟根昌负担。审判员  刘占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