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湘西自治州奥瑞克医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湘西自治州奥瑞克医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湘西自治州奥瑞克医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9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101-2。法定代表人:陈张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技,浙XX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湘西自治州奥瑞克医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吉首市人民南路69号。法定代表人:罗天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健,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湘西自治州奥瑞克医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州民二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金 蝶代理审判员 曾群山代理审判员 匡小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牛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