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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吴素明与胡元香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素明,胡元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9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素明,女,1964年7月12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王思福,男,土家族,1989年11月14日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元香,女,土家族,1944年4月24日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魏盟华,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素明与被上诉人胡元香健康权纠纷一案,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4月8日作出(2015)黔法民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吴素明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被上诉人也是原审原告的胡元香于2015年9月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胡元香在二审中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已征得了上诉人吴素明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因胡元香撤回起诉,原审判决应一并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黔江区人民法院(2015)黔法民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胡元香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胡元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胡元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咏梅审 判 员  何 玉代理审判员  彭松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鹏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