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胡尹良与王光炎、武汉炎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尹良,王光炎,武汉炎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583号申请执行人胡尹良。被执行人王光炎。被执行人武汉炎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表人王光炎,董事长。胡尹良与王光炎、武汉炎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10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尹良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光炎、武汉炎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以下义务:1、偿还借款本金10262740元;2、上述借款10262740元的借款利息,另行协商解决;3、承担案件诉讼费用20845元。另要求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胡尹良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光炎、武汉炎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7663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光炎、武汉炎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034040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者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贵元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