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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5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胡桂珍与朱桂江、铜陵市方圆计量器具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560-2号申请执行人:胡桂珍,女,196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朱桂江。被执行人:铜陵市方圆计量器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商城B区。法定代表人:朱桂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方圆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法定代表人:朱桂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4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方圆计量器具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方圆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朱桂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跃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