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一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战民诉孙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战民,孙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690号原告张战民,男,1963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陈冠东,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安军,男,1957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战民诉被告孙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战民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战民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文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