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5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富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富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5126号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璧青北路778号,组织机构代码58429570-2。法定代表人郭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喻弘,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世军,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富惠,女,生于1968年11月27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富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志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小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