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范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第01942号原告范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陈琳洋,江苏陈定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某,居民。原告范某与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范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