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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范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第01942号原告范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陈琳洋,江苏陈定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某,居民。原告范某与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范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