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太民一初字第03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柳、陈红梅与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柳,陈红梅,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太民一初字第03390号原告:王柳,女,汉族,1971年3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陈红梅,女,汉族,1970年3月16日出生,住太和县。被告:齐林,男,汉族,1970年4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王柳、陈红梅诉被告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因案件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洪永久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曼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