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民一初字第03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柳、陈红梅与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柳,陈红梅,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太民一初字第03390号原告:王柳,女,汉族,1971年3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陈红梅,女,汉族,1970年3月16日出生,住太和县。被告:齐林,男,汉族,1970年4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王柳、陈红梅诉被告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因案件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洪永久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曼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