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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蒙瑞船务有限公司(MONWRY SHIPPING LT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责任公司,蒙瑞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266号原告: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木厂口镇松汀村南。法定代表人:赵玉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鹏,北京高朋(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商维巍,北京高朋(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瑞船务有限公司(MONWRYSHIPPINGLTD)。送达地址:新加坡039192淡马锡道1号千禧大厦38-01,由西太平洋船务有限公司转交(careofeasternpacificshippingpteltd,38-01,milleniatower,1,temasek,avenue,singapore039192)。法定代表人:JohnFrankMegginson,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袁伟明,天津士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喆,天津士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蒙瑞船务有限公司(MONWRYSHIPPINGLT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6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绍田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树立、张俊波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起诉后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扣押被告蒙瑞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MVLAIWUSTEELHARMONIOUS”轮,并责令被告提供人民币80万元或等值人民币的担保。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2015年3月20日依法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鹏、商维巍,被告委托代理人袁伟明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9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许绍田代理审判员  刘树立代理审判员  张俊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爱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