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执字第8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伟仁与潍坊九州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仁,潍坊九州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879-2号申请执行人刘伟仁。被执行人潍坊九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70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4)寒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潍坊九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潍坊九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刘伟仁办理位于潍坊市寒亭区x号楼x室的房屋的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伟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位于潍坊市寒亭区x号楼x室的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魏文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成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