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光彬诉被告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585号原告:李光彬,男,汉族,生于1953年10月29日,广元市利州区人。被告: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丕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彬诉被告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光彬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双方纠纷在案外和解并已处理完毕”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光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李光彬负担。审判员 李大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荣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