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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光彬诉被告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585号原告:李光彬,男,汉族,生于1953年10月29日,广元市利州区人。被告: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丕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彬诉被告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光彬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双方纠纷在案外和解并已处理完毕”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光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李光彬负担。审判员  李大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荣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