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陈正强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13号原告陈正强,男,汉族,住所四川省古蔺县。公民身份证号码×××2776。委托代理人李全英,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0000019022。负责人彭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翁继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文昌。委托代理人李婉华,女,汉族,1993年6月27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莘田村四十二巷1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83199306270641。系被告公司员工。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人民大道南37号怡景华庭B座3楼。注册号440800000040099。法定代表人张海成。委托代理人杨加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强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陈正强负担。审判员 伍尚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