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808号原告黄某,系广东省东莞南城区新科磁电厂员工。被告李某,系广东省东莞南城区雪铁龙4S店美容部员工。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我与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子女由原告抚养。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及其陈述的事实,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于××××年××月××日经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后双方均离开住所地湖北省随县三里岗刘店街道,双方一直居住在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其子女也在东莞市读书,并办理当地暂住证,至起诉时在该地连续居住11年,虽被告李某的户口在随州市曾都区东城办事处,但被告李某并未在随州市曾都区东城办事处居住过,该案应由被告居住地的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裴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