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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常德胜与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艳飞管辖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239号原告:常德胜。委托代理人:王洪池、刘和平,河北新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146号。被告:李艳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胜诉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艳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石家庄市新华区,申请法院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据以起诉的劳务合同履行地在衡水怡水园商城工程地,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会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秀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