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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36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陆国权与余永耀、王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国权,余永耀,王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649-1号申请执行人陆国权。被执行人:余永耀。被执行人:王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余姚市公证处2015浙余证经字第360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在王培名下有浙B×××××号雷克萨斯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王培所有的浙B×××××号雷克萨斯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洋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