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时国华诉孙涛、张丽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国华,孙涛,张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388号(2015)建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时国华,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涛,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无职业。被执行人张丽芳,女,1983年10月7日出���。本院受理(2015)建执字第388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3)建商初字第4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时国华与孙涛、张丽芳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时国华同意结案并书面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建商初字第4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段泽军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