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涛与于景志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陈涛,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于景志,男,汉族,九三局印刷厂退休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2013)九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于景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景志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于景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上,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于景志存款39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兴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含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