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3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宓培新与宓济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宓培新,宓济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370号原告:宓培新,男。被告:宓济明,男。原告宓培新与被告宓济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荣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宓培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宓济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宓培新诉称:2005年春因被告门前留路,占用了原告口粮地,村委将宓西峰屋东约一分地安排给原告耕种,但自2006年起被告强行霸占该地并在该地上种植杨树。2015年春被告采伐杨树后又重新栽植杨树苗。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该地,被告拒不退还。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所侵占的土地,并清除地上所种树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宓济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春,因被告宓济明门前的路面加宽取直,占用了原告宓培新的口粮田0.4亩。经原莒县长岭镇白土沟村村民委员会研究,将宓西峰屋东约0.1亩地安排给原告耕种。但该0.1亩土地原先即被被告宓济明占用并种植树木,原莒县长岭镇白土沟村村民委员会将该土地安排给原告后,被告未将该地交出,一直由被告种植树木至今。2014年10月25日,莒县长岭镇白土沟村村民委员会撤销,莒县长岭镇白土沟社区白土沟经济合作社成立。原告要求经济合作社、司法所处理未果,于2015年7月2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处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村委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应当认定。本院认为:原莒县长岭镇白土沟村村民委员会将涉案0.1亩土地安排给原告耕种前,该土地已被被告宓济明占用并种植树木,原莒县长岭镇白土沟村村民委员会应当首先将该土地收回,然后再安排给原告耕种,原莒县长岭镇白土沟村村民委员会在未收回涉案土地的情况下,于2005年春将该土地重新分配给了原告,而产生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宓培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荣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