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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终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任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7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乾安县人。委托代理人:宛宝全,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某,乾安县人。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任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乾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赵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宛宝全,被上诉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任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对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服判,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赵某某负担,余款5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赵某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 丽审判员 于 涛审判员 姚德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