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平生、李寅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平生,李寅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第168号原告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怀集县。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欧丽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盘华军,男,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老绍梧,男,该行职员。被告黄平生,男,汉族,住怀集县,身份证号码:×××4314。委托代理人黄亚养,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怀集县。被告李寅芳,女,汉族,住怀集县,身份证号码:×××4341。为被告黄平生配偶。委托代理人李润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怀集县。原告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怀集农信)诉被告黄平生、李寅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仇炳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怀集农信的委托代理人盘华军、老绍梧到庭,被告黄平生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亚养、被告李寅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润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怀集农信诉称,2009年5月29日,被告以购买商品房资金为由向原告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人民币16万元。原告同意被告借款申请,双方并于同时签订《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0年(2009年6月10日至2019年6月10日),借款年利率为4.158%,利率实行一年一定,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借款本息,分120期还清。同时约定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本笔借款执行利率加收50%计算利息(符合人民银行关于约定利息的有关规定)。被告1和被告2自愿以其所购买被告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今共拖欠8期按揭供楼款,总欠款金额为13494.41元(其中本金10929.70元,利息2564.71元,计算至2015年6月21日止),两被告依然拒绝还款。截至2015年6月21日,两被告欠原告本金人民币83689.35元,利息总计2564.71元(剩余利息计至清偿之日止,利率按合同约定执行)。基于以上事实,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被告黄平生辩称,原告所说是事实,但我无法归还欠款,因为我目前没有经济能力还款。被告李寅芳辩称,原告所说是事实,但我更加无能力供房,我有三个子女要养,而被告黄平生在外有钱养第三者,却没有钱供房,非常不合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8日,被告黄平生以购买商品房为由向原告怀集农信提出借款申请。同年8月30日,被告黄平生、李寅芳与原告怀集农信签订借款合同【编号:怀中农信(2011)个贷第2398号】,约定向原告借款180000元用于购买车辆,借款期限为2011年8月30日至2014年8月30日止,月利率为9.698‰。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编号:怀中农信(2011)抵字第2454号】,以权属人为被告黄彩明座落在怀集县连麦圩镇观音垌开发区的四层混合结构的楼房作为抵押物,并办理粤房地他项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登记。2011年9月27日,两被告在借款借据中签名确认收到借款180000元。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并未依约还清本息,直至2015年1月21日,尚欠借款本金176998.63元及利息7400.26元,合共184398.89元。原告经追索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两被告身份证、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粤房地他项权证、借款借据、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两被告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直至2015年1月21日,尚欠借款本金176998.63元及利息7400.26元,合共184398.89元,显属违约,应承担逾期还款责任,原告的请求两被告偿还尚欠本息,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以被告黄平生名下的房地产作借款抵押担保并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应对该笔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平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176998.63元及利息7400.26元(计至2015年1月21日,以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至本院确定还款之日止);二、如被告黄平生、李寅芳未能在上述期限清偿债务的,原告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申请对被告黄平生名下坐落在怀集县连麦圩镇观音垌开发区的房地产(粤房地证字第××号房地产权证及怀国用(98)字第02000**号土地使用证)进行拍卖或变卖,以其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398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94元,由被告黄平生、李寅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仇炳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