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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4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继会与张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会,张二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4123号原告张继会。被告张二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会与被告张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继会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继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继会负担。审判员  张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