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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金贞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品房产经营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金贞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金品房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03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金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许元观,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金品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申请执行人上海金贞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金品房产经营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交付储藏室26套(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运石路XXX号桂景苑小区;6号楼下1至13号储藏室、7号楼下1至13号储藏室)。本案经审查后予以立案,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金涛、代理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依法予以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上海金品房产经营有限公司已将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运石路XXX号桂景苑小区6号楼下1、2、4、6、11、13及7号楼下1、6、10、12、13共11间储藏室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上海金贞工贸有限公司。其余15间储藏室被他人非法占用且占用人情况不明,暂时无法交付。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交付的其余15间储藏室被他人非法占用且占用人情况不明,本案暂时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金 涛代理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亚卓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