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新民初字第0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杨育清与毛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育清,毛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新民初字第0640号原告杨育清。被告毛建军,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育清诉被告毛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育清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育清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育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47元,减半收取1074元,由原告杨育清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赵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