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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执字第7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梁永武与黎叶秀、钟振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永武,黎叶秀,钟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795-1号申请执行人梁永武。被执行人黎叶秀。被执行人钟振海。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茂南法立保字第6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梁永武位于茂名市官山三路北X巷XXX号房(房地产产证:粤房地证字第XXXXXXX号),在执行过程中,现因本院(2014)茂南法镇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4)茂南法立保字第68号民事裁定对申请执行人梁永武位于茂名市官山三路北X巷XXX号房(房地产产证:粤房地证字第XXXXXX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国河审判员  饶茂刚审判员  柯子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明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