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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洋执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广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永红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广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洋县分公司,杨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洋执字第0022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广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洋县分公司,代表人韩淑娥。被执行人杨永红,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广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洋县分公司持生效的(2014)洋民初字第006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杨永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案件标的93087.74元及利息。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永红交纳执行款5000元,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余款被执行人暂无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150元,被执行人杨永红已经交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洋民初字第006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书雄审判员  哈国富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洋 来自: